2011年7月7日星期四

董宣的悲剧


东汉初年,光武帝刘秀的姐姐湖阳公主的仆人仗势杀人,却为湖阳公主包庇,外人无法处置。洛阳令董宣承公主出门,当面把犯罪仆人杀了。公主咽不下这口气,告到刘秀那里去了。刘秀很生气,扬言后果很严重。然而董宣也很生气。他说:皇上圣明,复兴了汉朝,然而现在却放纵杀人,这如何能治理国家呢,我不用你,自己先死吧!毕一头撞向柱子直流

在了解真相后刘秀放过了他,但让他给公主磕头,赔礼道歉。董宣就是不,刘秀让人按他的头,董宣双手撑地,死活不肯低头。刘秀最后奖了他,还赠与三个字:强项令。 

在中国传统的角度来说,董宣绝对是位好官。他不畏强权,为了惩办凶手,不惜得罪皇亲国戚,违抗皇帝老祖,甚至不惜一死。这样的大无畏精神,放到今天,估计会收到不少老百姓送的锦旗,上书:“公正廉明”。但是且慢,该事件中总好像还有什么地方不妥。哪里不妥呢?处决犯人时程序好像不大正确。现代术语就是,不符合“程序正义”。所谓的“程序正义”,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(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)的公平,法律程序(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)的正义。程序正义理念是现代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,用西方原话来说,就是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,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。用最通俗的语言解释,司法部门对一个案件的判决,即使非常公正、合理、合法,也还是不够的;要使裁判结论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,裁者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符合公正、正义的要求。

东汉被判为斩首的犯人,除了重要罚犯(如钦定要犯)或在非常时期(如战争中)应立即处决之外,一般犯人要被砍头,需得经有司备案审理并报请朝廷批准判为斩罪关押狱中,到秋天才能处决。案件中没有交待时节,是否已经入秋无从考究,但董宣在未经正式审判也未经朝廷确认的情况下处决犯人,纵使犯人死有余辜,程序上仍有失公允。

很多人觉得只要律法得到伸张,这不算大问题。然而这恰恰为后世法治的普及埋下了阻碍。我们传统的法律文化缺乏程序这一组成部分。人们习惯于用道德,用伦理去处理所有技术问题。传统社会关注的是伦理秩序,而在偷秩序中人们只关心结果公平。过程是否合理,是否正义,无关紧要。董宣上任洛阳令时,皇族们在洛阳专横跋扈已久,却无人敢动。董宣处决湖阳公主的仆人,伸张了正义,树立了威信,又打压了皇族们的气炎,一石三鸟。然而由于没有经过正式程序,法律没有得到明确,人们看到的,只有实体正义,或曰,“结果正义”。

然而现实中,没有程序正义就不会有实体正义。尽管故事中董宣用道德伦理解决了技术问题,但于真正的法律制度而言,没有丝毫益处。所树立的,仅是董宣一人的威信,洛阳皇族所畏惧的,也仅是他而已。董宣无法保证,他的继任也是像他一样的“强项令”,能够不畏强权冒死抗命,能够一头撞在大殿柱子之上,能够让当权者忌惮。这本身就是个死循环。假若人人按程序行事,使法律渐渐具备威信而不仅仅是一个结果,连有权者也慢慢概莫能外,董宣就根本不用强杀仆人,也不用血溅大殿,也就没有“强项令”一词。律法制度由人所定,然而人不过生存区区数十年,律法却会被没用数十年乃至数百年。在律法仅是门面工具的年代,董“公正廉明”身后,人们得如何等待,才能在在某地某处遇上另一个姓张或者姓李的“公正廉明”?

我们当然无法以今人的眼光去苛求古人,但我们现在记得的,只仅是董宣的抗命,他的耿直,却没人记得他的“处理得当”。他是好官,而好官在中国历朝历代都是珍稀动物,他们当然有资格指责其他官员贪赃枉法欺下媚上,但请别忘记了,在当权者们肆意作恶的同时,某种意义上说,“董宣”们也是帮凶之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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